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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时间竟定罪,违法判决为什么不能改?

2005年,广东广州番禺区大岗镇政F向区、市政F申请将饭萝岗旧石场改造建设为水上生态公园获批准,2006年启动该项目。因开挖人工湖挖出的石头有一部分要作为石矿销售以获取矿产品营利,大岗镇石业公司为销售石矿申请了《采矿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2007年8月22日至2008年12月底,至此在饭萝岗形成“水上公园项目挖人工湖”“采矿证范围内销售石矿”两个工程。

2011年7月,番禺检院指控我(乔倩)“明知工程队连续超层越界非法采矿570.258万立方米而不制止,导致国家遭受1.995903亿元重大损失”,但却不敢说明这一“犯罪起止时间”是哪年到哪年;当年11月,番禺法院在没有犯罪时间的情况下,判决我犯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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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来,针对这个没有犯罪时间的定罪判决,我和律师在寻求公道的艰辛路途中逐级向上反映;2020年3月,最高J察院出具《高J三通知书》,结论却匪夷所思:

《高J三通知书》没有回避“《判决书》没有犯罪时间”问题,通知书第2页第1行写出“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犯罪的起止时间认定”一句,但却不解释“犯罪起止时间”应当怎样认定,而直接称本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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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案判决因没有犯罪时间而出现的诸多矛盾,四年来,我多次要求依法排除矛盾,最高J不仅不依法排除矛盾,反而多次发短信称“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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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高J网发布消息称最高J第十厅将社会心理服务常态化引入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我书面咨询12309检务中心主任,林先生来电告知可到该院申请心理疏导。然而2月份,最高J 接线员居然说我坚持要求依法排除矛盾的反映是“重复”,对“重复”来信要作销毁处理?(电话有录音)

当我按照林先生的电话告知前往最高J检务中心时,工作人员称“这个《通知书》是2020年作的,2021年开始搞公开听证,当时有文件规定2020年之前的案件都不能改”?

几日后,我再次到接访大厅,提出到“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见J察官,工作人员称“那个平台跟心理咨询师、律师一样,只是对来访人作些解释和心理疏导而已,对你没用!”不等我说完话,直接叫下一个,这样就把我“轰”走了?!

试问:本案矛盾未排除,我坚持要求依法排除矛盾为什么说是“重复”?明知我对“《判决书》没有犯罪时间就定罪”提出质疑,又不解释“犯罪时间应当怎样认定”的“审查结论”怎可称“已办结”?反映要求排除矛盾,为何“销毁信件”?无犯罪时间即定罪且矛盾未排除的判决为何“不能改”?

时至今日,《判决书》仍然没有犯罪时间,我仍然是被判为没有犯罪时间的“犯罪分子”;而在我坚持要求依法排除矛盾的情况下,最高J于今年9月3日晚,再次发短信给我的律师,不仅仍然不解释“犯罪起止时间”应当怎样认定,反而继续称“你(指乔倩)反映的案件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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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的遭遇,请广大群众评评理:《判决书》没有犯罪时间能不能定罪判决?按文件办事是不是犯罪?最高J哪个文件规定2020年之前的案件都不能改?最高J为什么连监督F院在《判决书》上写出“犯罪时间”都不肯、反而一再发短信称“你反映的案件已办结”?

在此,恳请相关部门查明真相,还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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