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毅伟)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月26日,本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邱昭继给记者讲述了2021年12月22日,何某、陈某在微信群内传播虚构的“某门诊部女护士分别与某隔离酒店员工、某大学老师存在亲密关系,导致新冠疫情扩散”的消息,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浐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何某、陈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何某、陈某在微信群内传播虚构消息属于散布谣言的行为,并且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邱昭继说:关于疫情的信息,应以官方平台权威发布为准,不得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要树立文明上网的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提高网络道德修养,文明上网、文明发言。遇到不确定的信息时,要仔细查验信息来源,不可靠的不复制、不转发,争做文明守法网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行为不仅违反互联网有关规定,还会构成违法犯罪。建议广大网民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否则构成违法犯罪的,将受到法律惩处。疫情当前,请广大居民朋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从官方途径了解权威信息,众志成城,共抗疫情。
疫情法律责任新冠肺炎